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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阶段:
“久立JIULI及图形”商标,是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 “久立公司”)于1993年经CIS设计和商标查询确定的企业总商标。在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多类别注册过程中,也基本被通过初步审查,而予以公告。在商标异议期内,(日本)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(简称 “日立公司”)认为“久立JIULI及图形”商标与其 “日立”及“图形”商标近似(两商标图文附后),遂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对“久立公司”申请的七件“久立JIULI及图形” 商标提出异议申请。
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:
异议人(日本)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“日立”商标和“图形”商标,1978年在中国注册,已为中国百姓所熟知,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。被异议商标“久立JIULI及图”与日立公司的中文商标仅一字之差,图形与日立公司图形商标相似,使用商品相冲突,违反中国《商标法》第十七条。
“久立公司”在接到异议书副本后,委托浙江省商标事务所代理作出了异议答辩。被异议人的主要答辩理由:被异议人认为“久立”与“日立”两个名称在读音、含义、字型等方面都无近似之处。久立图形与日立图形从设计构思和视觉效果上也不近似,“久立JIULI及图”是组合的图文商标,而日立公司的商标文字与图形分开注册,整体组合和视觉效果不同,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。
经商标局审查,裁定:
异议人
(日本)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在中国多类商品上分别注册的“日立”商标和“图形”商标,与被异议人“久立JIULI及图形”商标相比较:从文字上看,中文的“日立”和“久立”,均无特定含义,在书写、字型、读音上具有显著差别;从图形上看,(日本)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的“图形”商标由突出四个尖角的圆中,含变形的日立两字构成,字型独特。久立商标图形由内向外,由小到大的三个圆,中间一个四角星构成。两商标图形设计构思、整体组合和直观效果上各具显著性。
“久立及JIULI图”是组合商标,与分开注册的“日立”和“图形”商标,在整体构成上有明显区别,使用在类似商品上,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,不会产生误认。因此。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852654号“久立JIULI及图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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